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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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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卖房者逾期未迁出户口 买方起诉要求赔偿

添加时间:2020-01-08 10:12 点击:

原告诉称,2011年购买了被告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的房屋,2011年3月13日双方在链家地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6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未迁出的,自逾超过30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11年4月14日,原告取得新房房产证,被告应于360天之内,即2013年4月8日之前迁出户口,截至2013年11月25日,被告的户口尚未迁出,期间,原告已多次电话提醒被告尽快迁出户口,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给原告及家人的户口迁入带来恶劣影响,已导致孩子无法再社区登记并享有相应待遇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定被告路某赔偿原告闫某截至2013年11月25日的合同违约金合计549450元;2、2周内将户口迁出,如若延迟,应继续执行合同,直至其户口迁出;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2月16日(周一)9:00,在石景山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陈旭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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