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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作为民众出行的重要选择途径,交通安全更是显得尤为重要。近日,密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致乘车人受伤所引发的纠纷案。

  原告赵某诉称,2013年6月的一天,赵某乘坐被告某客运公司的公共汽车行驶至密云县某村路段时,由于驾驶员驾驶速度过快,导致赵某从座位上摔下受伤,后经密云县医院诊断为,左小腿外伤、血肿、水疱,并住院治疗19天,遂赵某起诉至密云法院,要求被告某客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万余元。

  被告某客运公司辩称,原告赵某所述属实,并已为其支付医疗费、伙食费等,但现在赵某要求赔偿过高。故不同意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原告赵某在乘坐该客运公司的公共汽车过程中身体受伤,其因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客运公司应予赔偿。客运公司除已经为赵某支付的医疗费和伙食费外,再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万2千余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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