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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骑电动自行车行驶中被厢式货车撞死,死者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肇事方赔偿并担责。对此,该院查封扣押了所涉运输服务公司名下货车。后被扣押车辆的实际车主将运输服务公司及死者亲属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车辆所有权,并要求死者亲属按每天100元承担错误扣押期间经营损失。

  2012年6月,王女士骑电动自行车沿公路向顺义城区行驶中不慎被赵先生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撞死。死者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先生及其车辆挂靠的某运输服务公司共同赔偿90余万元,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该院受理此案后查封并扣押了所涉运输服务公司名下四辆货车。当年12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死者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0余万元,赵先生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60余万元。某运输服务公司作为车辆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某运输服务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向王某亲属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赔偿款。但赵先生因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入狱,难以执行,死者的亲属要求运输服务公司履行亦未果。

  2013年5月,死者的亲属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赵先生赔偿死者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余万元,某运输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周先生主张其是被扣押车辆车主,故将运输服务公司及死者亲属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为车主,让死者亲属按每天100元标准承担错误扣押期间的经营损失。审理中,周先生提交了购车发票、完税证、挂靠协议书等证据,运输服务公司亦明确表示认可周先生是被扣押车辆的实际车主。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赋予登记以对抗效力,是为保护因善意信赖登记而取得权利的第三人所设,故不能因登记的公信力而否认权利人真实权利的存在。本案中,周先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是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是为办理车辆运营手续而登记在运输服务公司名下。故周先生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运输服务公司为被挂靠单位。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外,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本案中,周先生实际所有的车辆被扣押是因周先生为办理车辆营运手续而将车辆登记在有营运资格的运输服务公司名下。王女士亲属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属法律赋予其的正当权利,周先生在审理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女士亲属对涉案车辆无法运营存在过错,故法院对周先生要求王女士亲属赔偿车辆经营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顺义法院宣判确认周先生为被扣押车辆的实际车主,驳回了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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